解读《陕西省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发布时间:2018-03-13 19:44:37 信息来源:陕西省人民政府网 作者:佚名

主  题:解读《陕西省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时  间:2018-03-13

简  介:解读《陕西省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嘉宾简介

李秀华 省总女职委主任省妇联兼职副主席

周晓芳 省总女职工部部长

蔡  军 省法制办社会立法处副处长

初  婧 航空工业西安飞机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工会副主席女职委主任

焦  杰 陕西师范大学历史文化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魏方方 陕西永嘉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主持人:

通报议题,解读政策,关注执行。各位好!欢迎来到陕西省人民政府政策例行吹风会的现场,我是惠贝娜。今天我们要解读的是《陕西省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在开始今天的解读之前,我们先来做一个街头调查,看看对3月1号刚刚实施的《特别规定》,女同胞们了解有多少,来看一个短片。

(短片)

看来大家对《特别规定》的了解程度并不是很高,但对于关系到自身权益和福利的具体内容,女同胞对这个话题还是表现出了浓厚的兴趣。今天我们也请到了几位重量级的嘉宾跟我们交流互动。他们是:省总工会党组成员、女职委主任,省妇联兼职副主席李秀华;省总工会女职工部部长周晓芳;省政府法制办社会立法处副处长蔡军;航空工业西飞工会副主席、女职委主任初婧。我们还邀请到了陕西师范大学历史文化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焦杰和陕西永嘉信律师事务所律师魏方方参与点评。同时欢迎现场的媒体朋友和旁听的嘉宾,欢迎大家!

我发现今天现场也来了很多女同志,因为大家在职场打拼,大家深有体会,因为跟男性生理和心理存在巨大差异,所以说"痛点"肯定也不少。为了用关爱撑起半边天,光是推进法治进程这条路,就走了30年。李主任,在我印象当中,其实早在88年,国务院就出台过相关的行政法规了。

李秀华:

是的,党和国家十分重视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在1988年国务院就出台了《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1990年,陕西省人民政府依据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出台了我们省第一部《陕西省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实施办法》,为我们广大女职工带来了福音,对构建和谐劳动关系,调动女职工的积极性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

2011年我们省又对《实施办法》进行了修订,2012年的时候国务院依据女职工劳动保护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又重新出台了《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主持人:

后来的进程我也了解了一些,因为女职工对相关法规呼声很高,15年底省总工会和妇联又提出来了是吗?

李秀华:

是的,近几年全省对于出台女职工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的呼声非常高,我们各级工会组织也是通过各种渠道荐言献策,要求尽快出台相关的法规。广大的女职工特别期盼出台我们省的保护女职工劳动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2015年当时其它省份出台的是非常少的,只有一两家,我们向省总工会的党组书记、工会主席白阿莹做了汇报,白主席当时就给我们说要认真调查研究拿出建议意见,这是2015年。在2015年12月,省政府和省总工会的第25次的联席会议上,我们提出尽快出台《陕西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的建议,省政府高度重视,采纳了我们的建议。2016年就列入了我们省的立法计划。

主持人:

听李主任这样一说,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可以说千呼万唤始出来它主要保障女职工的哪些方面的权益呢?李主任,给我们介绍一下。

李秀华:

这个过程中有很多故事,列入计划以后我们省总工会组织了小组,在全省征求广泛的意见建议,而且听取各方面的意见,深入一线企业调查研究,反复论证,同时我们开了多次的调研论证会,请了一线的女职工,女职工干部,有法律工作者,社会工作者,还有政府的相关部门,进行了反复的论证和研讨,也是拿出了一个初稿。之后省法制办牵头和省人社厅、省总工会等相关部门又进行了进一步的起草,应该说也是几上几下,也是反复论证、反复研讨,而且在这个过程中应该说在有些条款和内容上还有过争论,甚至是吵架,有妥协有坚持,应该说内容里面逐条、逐句、逐字我们进行了修改,最后拿出了这个稿子,在政府的常务会上通过,通过省长签发政府令的形式正式出台了。我们说在2017年的12月26号政府常务会通过的,2018年3月1号就正式施行了。

主持人:

所以说关于女职工的权益保护是深思熟虑、反复论证的,您给我们介绍一下。

李秀华:

是的。应该说我们省在全国出台的比较早,现在从条款来说也比较有亮点,所以她们在下面的解读中会对一些具体的条款进行具体解释。这些条款也是反反复复论证过的,亮点纷呈,给我们广大女职工带来了福音,所以《陕西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的出台对于我们来说,对于加强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进一步构建和谐关系,特别是体现了我们省委省政府对我们广大女职工的关心和关爱,所以我们想我们广大女职工也一定会在各自的工作岗位上努力工作。

主持人:

其实我也听说有很多外地的女性朋友,表示很羡慕在陕西落地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她们说,这个保护规定简直就是火力全开,广泛表白,光是适用范围就特别迷人,周部长给我们普及一下。

周晓芳:

就像刚才我们主任说的,全国现在已有7家出台了各自省份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的《实施办法》或者是《保护条例》,全国现在是7家,有广东、浙江、江西、安徽、湖北、山西和宁夏。咱们省是第8家出台和实施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我们是第8家,所以也借鉴了他们前面出台的经验,所以我们这个规定来讲条款更加细致、全面,《特别规定》适用的范围可以说是全覆盖,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的用人单位女职工的劳动保护。

主持人:

现在进城务工人员当中,女性打工者群体非常庞大,《特别规定》对她们适用吗?

周晓芳:

当然是适用的,只要是有工资收入的女性都在我们的保护范围内,比如对合同制职工还有合同工、临时工,劳动保护都包括。不仅如此,我们对她们的权益保护一直推行的是用人单位要签订集体合同和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合同,我们对于推动专项合同也是要实现对女职工劳动保护的一个个性化条款。比如说在服务行业,就是保障和维护基本权益问题;纺织行业可能就是噪音保护问题;如果是建筑行业有可能就是重体力劳动或者是高处作业等问题的保护。所以说这次的《特别规定》里头就增加了对用人单位签订集体合同和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合同的条款内容,还有对女性劳务派遣协议当中也增加明确了女职工劳动保护的内容,这也就是说在源头上实现了女职工合法权益的一个维护。

主持人:

那么女性劳务派遣工的权益保护落实情况怎么样,前两天,我们也特意到陕建八建集团了解情况,我们通过一个视频来看一下。

(短片)

我们先来说《特别规定》当中,最大的一个"痛点",生理期。可能很多男同胞无法想象,经痛,痛经到底疼到什么样的感受呢?医学上把疼痛分为12级,1级是蚊虫叮咬,12级是女性生孩子的分娩痛,痛经被排为第8级,这个痛感仅次于被棍棒暴打。

周晓芳:

有些人痛经会出现严重的症状,如血压降低,浑身抽搐,眩晕、耳鸣的症状。而且像这样的痛,有些女性每个月都要经历一次,而且每次历时两天。

主持人:

我之前听身边无数的女性朋友吐槽,什么时候痛经也能休假。这下好了,这个《特别规定》开始关注女同胞的"隐痛",这对于陕西的女职工来说是一个太大的福音了。

周晓芳:

对这种看不见的,但是确实又影响女职工身心健康的痛经的关注,也是对少数人群的关注度,我们《特别规定》给予了更深层次的人文关怀,对女职工患有重度痛经或者月经量过多的人不能参加正常工作的,开医院证明,用人单位可以给予一至两天的休息时间,这是对于经期特殊人群。还有一种咱们经期的普遍人群,要遵守国家对于女职工经期禁忌劳动从事范围的规定,比如女职工在经期对于低温、冷水、高强度体力劳动和高处作业等要严格按分级标准。

主持人:

我们再来关注第二个"痛点"孕期,说到怀孕期间可能很多人关注到的是外型肚子上的变化。实际上,在整个孕期,母体和胎儿的风险共存。那么,女职工在孕期,可享受哪些特殊劳动保护?

蔡军:

刚刚过完三八妇女节,我们在这里学习宣传贯彻关于女职工权益保护的问题,实际上体现了我们这个时代的特点,对女性权益保护现在是越来越受到重视了。今年三八妇女节的时候联合国提了第五期妇女工作目标是实现性别平等,增强妇女和儿童的权益。也就是说男女平等,性别平等是我们这个时代一直在呼唤的一个话题,一直也在说这个事,但是从什么意义上真正实现男女平等呢?并不是在一些表现上,真正要实现男女性别平等就是在制度建设上实现法律意义上的公平正义,通过法律来保证男女平等。所以我们近几年在立法工作上,我们省上这几年一直重视性别平等问题,我们从去年开始就一直把关于性别平等、妇女儿童的保护、女性优先的一些原则通过制度建设,通过立法的形式慢慢贯穿到融入到我们相关的法律规定当中去。好在今年我们出台了咱们省的《特别规定》,我们省的《特别规定》当中就充分把这些原则性的规定或者倡议体现到我们现在的立法当中了。这个规章是在我们去年年底12月份常务会通过的,可以说在常务会上几乎得到了省上领导的高度支持,也得到了省级相关部门的高度支持,我们在报送草案的过程当中还担心会不会有一些变动和修改,因为好多东西是我们跟省总工会做了大量的调研取得的成果,当时都在担心,后来报到常务会以后,几乎全文通过,会后基本上没有再做过多文字上的修改就出台了,以省政府第209号令发布,今年3月1日施行,这部规章也是今年我省最早出台的省政府规章之一,这就体现了我们省在立法方面给予妇女权益保护的特别重视,所以在这个立法当中我们也体现我们省的人文关怀,体现了妇女儿童的优先原则。

在这里面我们还有一些具体的相关规定也突出了我们省的实际,体现了我们省的亮点。比如说,在劳动量上国务院相关规定或者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只是说在孕期妇女可以适当减少劳动量,但是在我们这次规定当中,我们又增加了一点,有劳动定额的,减轻相应的劳动量;第二个是对孕期不能适应原岗位劳动的,用人单位根据二级以上医疗机构证明,应当予以减少劳动量或者经本人同意暂时调整其至能够适应的劳动岗位;怀孕不满3个月且妊娠反应严重,或者怀孕7个月以上的,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并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不少于1小时的休息时间;在劳动时间内按照规定进行产前检查的,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等等。这些都是我们省规定对于上位法的一些原则性规定的细化,结合我们省情又进一步做了明确。今天上午我还和其他省的有关规定做了一些比较,我们省的《特别规定》在这方面确实做得比较详细,特点亮点比较突出,所以我们在这个规章制定上走在了全国前列。

主持人:

除此之外《特别规定》对用人单位的义务还做了哪些规范,请蔡处长回答一下。

蔡军:

谈到用人单位的义务涉及到权利,这是我们在制度建设上,立法过程中我们一直在权衡和考量的基本原则。我们学法律的都知道权利和义务是对等的,权利和义务应该是均衡的,在制度建设上我们就要考虑到用人单位对女性职工权益保护的同时,既要保障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同时要保障女职工的合法权益,也就是在用人权和就业权上,我们都得保持一个均衡,防止过度保护在女性就业上出现障碍。所以这点也是我们这次立法的重点。立法过程中经过了大量的调研讨论。所以我们在用人单位一些相关的义务规定中做了,刚才初主任和几位领导都谈到了,她们谈的许多规定都是用人单位应该在女职工权益保护方面应当承担的义务性规定。比如,我们对于用人单位在招女职工时的告知义务,告知本单位的用人性质、工作范围有哪些不适宜女职工的,哪些是女职工禁忌的;用人单位应该建立的女职工权益的保护机制,提供的劳动范围、工作环境,提供保护用品等等,我们在这方面都做了相关规定。以及在招录条件上保持了男女平等的就业权,在我们的这次规定初主席也提到了,在续约的时候,不能说女职工在怀孕、生育、哺乳期、产期以内,她的合同期到了,用人单位就解聘,所以在这方面也做了规定,你不能在这个时期解聘,当女职工恢复假期以后还应该继续续约工作时间,对这些规定我们都做了详细规定,而且这些规定结合我们省的特点又进行了细化和进一步落实,所以这些都是我们在这次立法当中的一些特点。

主持人:

您刚才提到了劳动范围和劳动环境,请问蔡处长,国家规定的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都有哪一些?

蔡军:

在这个工作范围里面,在这方面我们这个法里面对于具体的工作范围和工作环境上,我们没有进行进一步的援引。因为国务院的619号令,国务院关于女职工保护的特别规定当中有一个附录,对于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工作范围进行了细化列示。我统计了一下一共有4大类19项内容,这4大类主要有对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岗位,女职工在经期、孕期禁忌从事的岗位,女职工在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岗位,这19项内容当中,这也是社会关注度比较高的,因为跟广大女职工就业都是息息相关,其中重要的一些工作规定在我们平时工作中也是比较常见的,其中对于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工作范围里面第一条就规定,女职工禁忌从事矿山井下工作,不能间断负重25公斤以上的作业;第二个女职工禁忌从事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在经孕期禁忌从事国家规定等级的冷水、低温作业;在孕期和哺乳期禁忌从事作业场所空气中含有重金属和有毒有害物质的作业;尤其在孕期禁忌从事频繁的弯腰、攀高、下蹲等工作,也就是通俗地说不能从事频繁的摸高趴下等等。国务院在立法中对禁忌范围的调整,主要是扩大了对女职工孕期和哺乳期的保护,缩小了经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目的是为平衡女职工劳动保护与妇女就业的关系,防止过度保护影响女职工就业。国务院的619号令在这些相关条款当中都有具体的规定,所以这次我们省制定规定的时候,就没有对这些再进行详细的罗列,只是强调对上位法的进一步明确执行。

主持人:

接下来这个问题请问焦杰教授,您对《特别规定》中用人单位承担的义务有什么看法,或者说它可能还会存在什么漏洞,或者不太完美的地方。

焦杰:

《陕西省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对用人单位在承担责任和义务的规定还是比较全面和具体的,我们知道一个政策能否执行,它需要制度的保障,咱们这个《特别规定》就对单位的责任有六项规定,从性质上来讲实际上是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建立长久性的制度,即第一和第二点;另外就是对政策法规执行的要求,这个是第三、四、五和六,这里头规定了用人单位一定要明确妇女劳动权益保护的机构和人员,将此明确到非常具体这一点上,这就为长期有效的执行《陕西省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提供了有力地支持,我觉得它这个规定还是非常好的。当然了,任何的制度都不可能十分完美,我觉得如果要是在这个规定中能够将明确到机构或者是人员,能够明确到用人单位有执行力度的机构,那么对这个政策的执行就更有效了,这是我的一点个人看法。

主持人:

《特别规定》不仅对权利和义务进行了细致的划分,还对女职工劳动场所作了规定和标配。请问初主任,我想知道用人单位达到什么样的标准,这个场所要达到什么样的配置才算能满足女职工的需求呢?

初婧:

目前我看到的企业,有的有女职工的卫生室,有的有孕妇的休息室,这次《特别规定》对女职工的劳动场所做了标配设置,在第17条里讲了,女职工人数比较多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女职工的需要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建立女职工卫生室、孕妇休息室、哺乳室等场所和设施,并且使用面积一般不少于10平方米,给大家一个很规范的样本了。同时对用人单位也提出了另一个要求,对从事流动性的或者分散性工作的女职工,用人单位要采取措施妥善解决她们在生理卫生、哺乳等方面存在的困难。对从事流动性或分散性工作的女职工可以采取发放冲洗液或冲洗剂的方式,这一条是《特别规定》的亮点之一,它的实施落地,会让女职工有更多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主持人:

您刚才提到的哺乳室,这个真的是刚需,很多产后"背奶妈妈"应该是深有感触,如果说在单位上班的时候能有一个合适吸奶的地方,那真是"瞌睡遇到枕头",说到星级示范哺乳室,我们还真走访了一家。

除了硬件设施要跟得上,对危害女职工的人身安全的行为,同样要及时处理,尤其是很多初入职场的小姑娘,难免会遇到难堪的事儿,比如说最近在售楼部工作的小丽,就遇到了男顾客言语上的性骚扰,我们来看一下。

(短片)

我相信任何女职工遇到这样的事都会特别的闹心,如果真的不巧给碰上了用人单位该怎样预防跟制止。其实在《特别规定》当中也有明确的规定,我想请魏女士给我们分析一下。

魏方方:

2012年国务院颁布实施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中提到了女职工的性骚扰,但这只是原则上的规定,我省的《特别规定》这次在第18条第2款明确规定,女职工在劳动场所遭受性骚扰等危害职工人身安全的行为,向用人单位反映或者投诉的,用人单位应及时做出处理,并依法保护女职工的个人隐私。该条款明确规定了用人单位的保护义务和责任,这个条款在司法实践中也具有很强的操作性,能有效的降低女职工遭遇性骚扰。

主持人:

站在法律的角度怎样惩罚性骚扰的行为呢?

魏方方:

目前,虽然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性骚扰者应当面临的惩罚,但是性骚扰行为达到一定情形时,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骚扰者将受到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的行政处罚。如果骚扰行为存在猥亵、侮辱行为,情节严重的,那么有可能涉嫌强制猥亵侮辱罪。所以如果女职工在遭受性骚扰时,我希望大家勇敢的站出来说不,因为性骚扰不可能只有第一次,可能会有第二次,第三次……在这个过程中,我们可以通过搜集、保留证据,比如微信的聊天记录,短信,通话记录等等,收集到证据之后第一时间向公安机关报警,给性骚扰者无可乘之机。

主持人:

遇到类似不法行为一定要保留好所有证据及时报警。接下来这个问题请问周部长,为保证《陕西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落地实施,都有哪些具体措施?

周晓芳:

这个是咱们规定里头第三条和第四条,我们明确了相关部门的职责,对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的领导,把对女职工劳动保护的内容要放入到政府的妇女发展规划当中,我们涉及的相关部门有县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计划和生育等部门,应当按照各个职责,对于用人单位实施本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也就是说我们要做到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工会和妇女组织也要对女职工劳动保护进行监督,依法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对于省总工会来讲,也是利用“3.8”契机,结合维权月,已经开展了学习宣传《特别规定》的号召,在我们工会系统,我们第二个季度就要进行培训、发放口袋书等宣传用品,使用人单位和广大女职工了解咱们的政策,第三季度我们要举办知识竞赛,进一步扩大宣传面,第四季度我们也会对用人单位执行本规定的情况进行抽查,这个是我们工会系统今年落地实施的一个举措。

主持人:

今天我们从普及上聊到了权利义务,从解读上说到亮点和难点,焦教授请您站在第三方角度给我们具体做一个评价。

焦杰:

因为我主要是做性别研究的,所以他们希望我从性别角度来做一个评价。要想评价《陕西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不能光从自身讲我怎么怎么样,而是应该横向的或者纵向比一比。从纵向来比,就是和国务院规定的《女职工特别保护条例》来比,跟它比我觉得咱们在很多问题上做了一些增加和细化的处理。我认为一个是关于女性生理和生殖健康,在这方面增加了很多细节,也细化了很多条款,这个是非常重要的。比如说有痛经假,这个解决不少女性经期痛苦的问题,还有备孕期的保护,还有孕期的保护,它给妇女带来了很多实惠,像我们单位就遇到过高龄的孕妇,有的多次怀孕流产,她就非常焦虑,想保胎但又担心影响工作,影响她的收入,所以她很为难,她为难家里人也很焦虑。这个政策出台之后就给她解除了后顾之忧,她既可以安心保胎,完成她做母亲的愿望,同时也解决了和工作之间的冲突,也给她整个家庭带来了和祥的气氛,我觉得这是第一点。

另外还有一点,就是关于妇女权益的保护,这一点也增加了很多内容,其中结婚时间还有生育时间的限制问题,因为我有很多学生在中学当老师,学校为了保证他们的教学秩序的进行,就人为规定让女老师排号,谁什么时候结婚?谁什么时候生孩子?结婚这个时间好调,怀孕生育人是没法预定的,所以她们也觉得很困惑,但是又没办法。这个政策的出台就为我们陕西的很多女职工带来了福音,这是非常受欢迎的,从女性角度来讲我觉得这个政策特别人性化。我把陕西省这个《特别规定》看的比较详细,因为我原来在省教育工会女工部做过一届副主任,也参加过他们的调研活动,我觉得咱们工会在做调研的时候非常认真非常细致,从这个《特别规定》来看就涉及到很多内容,都是现实中妇女要面临的、需要解决的,所以这个《特别规定》的出台就说明咱们省工会对妇女保护这个问题非常重视,也的的确确在认真推动着,这是从纵向来比。从横向来比就是和各个省、各个市来比,从全国范围来说,加上陕西省是8家,说明陕西省在保护妇女权益,宣传性别平等基本国策这个问题上,我们陕西省是走在很多省份前面的,这是我们陕西省的工作,不仅是妇女保护工作,也是陕西省工作的亮点之一。当然作为新出台的法律和法规,肯定也有一些不尽人意的地方,如果从性别角度来出发,还有孕期的收入待遇的问题,还有性骚扰的问题,其实还可以再细化一些,当然这些问题我们要在工作中不断去解决,然后根据需求不断去改善我们的法律。我相信在我们党和国家政府的带动下,在我们职工娘家工会的支持下,我们国家的妇女发展工作应该会越来越好。

主持人:

非常感谢您带着丰富的一线经验和大量的走访给我们带来精彩的点评。今天的解读就到这里,下面我们进入互动环节,哪位朋友还有疑问可以举手示意。

西部网鄢山宇:

如果发生违反《陕西省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的行为,女职工应当如何维权,解决途径和渠道是什么?

主持人:

这个问题请蔡处长回答。

蔡军:

关于女性的维权,侵害女职工权益的维权方式,我们国家的相关法律,比如说劳动法,妇女权益保障法以及国务院的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中都有规定,我们省的《特别规定》里面没有对上位法做过多的援引,而是在此基础上又进行了规定。比如,在女职工权益受到侵犯的时,她可以通过投诉、举报、申诉、仲裁和诉讼方式进行维权。侵害女职工合法权益,造成女职工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用人单位的直接责任人员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下一步我们在妇女权益的保护方面,我们在其它相关的其他立法当中都慢慢的把这些理念融入到相关的立法当中去,比如有可能会建立基层立法联系点、立法联系人,对来自于最基层的企业和职工成为立法联系人或者立法联系点,包括在座的可能会涉及到,下一步我们在做立法调研时可能会跟你们加强联系,听听你们一线的,听听一些相对人在这方面的立法建议,有时候可能你们有时候一个好的建议、好的观点会进入到我们全省法律规定当中来,欢迎以后大家在这方面多提建议。

陕西工人报薛生贵:

周部长刚刚提到《陕西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是全国第8家,我们看到广东、浙江、安徽等地都在晒各地的产假,138天,甚至一年多,我们看了《陕西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里面第十四条第一款说正常分娩的可享受98天产假,第七款在法律法规内还有其他产假,请问周部长,陕西女职工生育期能享受多长时间的产假?

周晓芳:

我来说一下,刚才这位记者问到我这个问题,很多人看到《特别规定》的时候,特别是第十四条第一款,正常产假98天,无论是用人单位还是女职工都有一个疑问,我们的产假为什么减少了,我们为什么变得这么少了,如果这么少了那你这个规定还不如不出台呢,我们解释一下,关注一下第七款,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产假,这个产假的构成就是98天是国家规定的法定产假,各省执行的是国家规定的产假再加生育奖励假期,我们各省份的生育奖励假期是不一样的,我们省执行的是2016年修订的《陕西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产假,我们是98天加上生育假60天,就是158天,如果你参加了孕前体检,就再增加10天,一共是168天,我们为什么要做第7款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产假,为什么做了一个开放性的答案,也就是有利于今后生育奖励假期的调整,所以说我们的广大女职工也放心,咱们的生育假产假没有减少,还是168天。

主持人:

这样一听就非常明白了,实际上各种假加起来至少158天,如果再加上孕前检查就是168天。

蔡军:

我们省规定里面还有一个特点,女职工在哺乳期的时候可以有1小时的哺乳时间,可以分开使用也可以集中使用,这是和总工会反复调研提出的,至少能体现出我们省最大程度的保护女职工权益的特点。

主持人:

也就是说我们可以每天休哺乳假,也可以把时间加起来换算成这个天数。

陕西广播电台原睿:

女职工常常在职场上遇到骚扰的问题,虽然不是说经常性的,但是偶尔会遇到,这些问题会让这些女性们不知所措,我想问如何提高女职工的维权意识和维权能力呢?

李秀华:

这个问题我来回答,提高女职工自我维权能力和水平非常重要。我们这么多年来一直坚持给女职工进行素质工程的建设,提高女职工的综合素质,包括思想道德、科学文化、法律技术技能方面的素质,在法律方面我们尤其是对进城的女农民工进行法律的宣传,特别是一线的女职工,农民女工要进行法制意识的培训教育,法律知识的宣传教育和维权的技巧方面的教育。所以我们下大力气,这次《特别规定》出台以后,刚才周部长介绍了我们工会系统的启动宣贯的整体安排,在3月6号我们正式启动了学习贯彻的活动,通过学习贯彻进企事业单位,进车间,进帮组的活动,通过我们知识竞赛,口袋书等等系列活动,而且我们今年安排进行各层级的监督检查。同时在宣贯中要做好三个层面,一个是我们要对企业的经营者和管理者进行学法教育,让他们了解法律,提高他们遵法的自觉性,同时要对工会组织的干部和我们的宣传员进行培训,第三个要抓好对一线女职工的学习宣传的培训。所以这个活动目的就是让法律能够家喻户晓,人人皆知,同时今天来了这么多媒体朋友,我们也想通过媒体宣传扩大它的影响力,使我们营造出全社会关注、关心、关爱我们女职工,关注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的良好的社会氛围。

主持人:

在女职工维护自己的权益过程中,工会和妇联应当发挥什么作用?

李秀华:

我们说依法维护职工的权益是我们的基本职责,工会和妇联也是我们女职工的娘家人,所以在这里我们要发挥女职工在维权中的作用有这么几个方面。

一是加强源头参与,积极参与和推动法律法规的制定和修订工作,包括制定我们的《特别规定》,多年来我们参与了多部相关妇女,女职工法律法规的修订和完善工作。

二是加强机制建设,制度和机制建设很重要,我们要发挥三方机制的作用,同时我们要把签订集体合同和女职工专项集体合同牢牢抓在手里,我们要签订和履行集体合同和女职工专项集体合同,而且我们要求企业在我们国家的法律法规上要做加法,每个企业要体现出来自己的特点和特色。

三是通过法律援助,包括我们现在从省市县区都用我们职工的援助服务中心,为在现实中、工作中被侵权的女职工提供法律服务,我们现在实行7天工作日,而且我们有24小时热线服务,有一个服务大厅,要提供法律的咨询、法律的帮助,而且给大家提供免费的律师援助。同时要给女职工们撑腰打气,遇到困难的女职工加强对她们的指导服务,给他们长精气神,我们要给她们的心里有一种慰藉和精神的力量。还有就是加强监督检查,还有就是我们要和相关部门进行联合的执法检查,我们配合他们执法检查,对有些企业违反女职工规定的进行严肃查处,特别典型的我们要进行曝光,所以通过一系列的这样的举措,真正使我们女职工特别规定落地,真正调动广大女职工的积极性,在促进社会和谐上发挥的积极作用。所以我给女职工说,工会和妇联是你的娘家人,我们是你们的坚强后盾。

主持人:

非常感谢您,谢谢现场几位精彩的点评,也谢谢现场朋友的积极参与,我们这次的省政府政策例行吹风会到这儿就全部结束了,如果您对吹风会的内容有疑问,请跟省总工会取得联系,若您有什么好的建议或者感兴趣的议题,可以通过"陕西发布"微信、微博和省政府门户网站给我们留言,感谢大家,下期再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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