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bile365-818办公室关于印发《麟游县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考核办法》的通知
索引号: lyx-01-04_A/2018-0613001 公开目录: 麟政办发 发布日期: 2018年05月04日
主题词: 发布机构: 麟游县政府 文    号: 麟政办发〔2018〕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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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麟游县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考核办法》的通知

 

麟政办发〔201833

 

县政府各有关工作部门,各金融机构:

《麟游县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考核办法》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mobile365-818办公室               

      2018 53日                  

 

麟游县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考核办法

 

一、考核对象

1.辖内各银行类金融机构;

2.辖内各保险类金融机构;

3.金融管理部门及在麟游县有信贷业务的外埠金融机构。

二、考核内容

1.银行类金融机构

重点考核对县域内贷款规模与增量、贷款结构、营商环境、业务创新和机构管理等。

2.保险类金融机构

重点考核对县域内保费规模、赔付额、纳税贡献、保险创新、服务创新及机构管理等。

3.金融管理部门、外埠金融机构

金融管理部门重点考核对县域内经济社会发展的有效支持,推进金融改革创新,维护金融市场秩序,积极推动金融生态环境建设。外埠金融机构重点考核在麟游县的贷款余额、新增贷款。

三、考核评价指标及标准

    (一)银行类金融机构考核评价指标及标准

1.贷款规模及增量(50分)

1)以当年贷款余额比上年同期增长5%为基数,达到5%得基础分10分,多增长1个百分点得0.5分,最高不超过15分;余额增长达不到5%或负增长不得分。

2)当年贷款增速为正值,计2分;当年贷款累计投放额每千万元计0.5分,最高不超过10分。

3)当年新增贷款每千万元计1分,最高不超过10分;凡表外业务如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保函、信托等,按年末余额50%计入新增贷款。

4)当年存贷比超过60%的,计5分。余额存贷比和新增存贷比高于全县当年余额(新增)存贷比平均水平的,每项计5分,共计10分。

    2.贷款结构(30分)

1)“涉农”和小微企业贷款增速高于本机构全部贷款增速,每项计3分,共计6分。

2)小微企业新增贷款占本机构全部新增贷款的比例,每一个百分点计0.1分,最高不超过4分。

3)承担扶贫小额信贷业务的机构,完成当年贷款发放任务的计20分(按季度分别为2分、7分、7分、4分)。未完成任务的按季度和完成任务比例扣分。

3.金融创新(10分)

1)凡机构、产品创新被上级行及县委、县政府肯定并推广的,计16分。

2)凡设立自助银行、社区银行、助农取款业务等,每增设一处计1分,最高不超过8分。

 4.金融机构管理(10分)

1)统计数据、信息报送及时准确,按时参加县上会议计4分,无故缺席迟到不得分。

2)与县委、县政府建立良好的沟通渠道,重大事项汇报及时准确、协调到位,计6分。

3)凡出现违规、违纪、违法案件的,视情节及影响,每件扣15分。

(二)保险类金融机构考核评价指标及标准

1.保费规模(25分):保费收入增长率每增长一个百分点,计5分,最高不超过25分。

2.保险理赔(25分):理赔(给付)每增长一个百分点,计1分,最高不超过25分。

3.保险创新(20分):积极创新保险产品,每创新一项得到县委、县政府或上级公司推广的,计5分,最高不超过10分。

4.综合服务水平(20分)

1)内部管理规范,有相应管理制度,客户理赔和服务满意度在90%以上,计10分。

2)理赔迅速有力,年度投诉结案率在95%以上,计10分。

5.保险机构管理(10分)

1)与县委、县政府建立良好的沟通渠道,重大事项汇报及时、准确,计10分。

2)出现各类风险、安全事故,处置不及时带来较大负面影响的,每件扣10分。

四、考核办法

1.由县金融办牵头,每半年考核通报一次,年终对照各机构考核指标及标准进行百分制考核评分,按照得分高低,对被考核单位的50%评选先进单位,以县委、县政府名义予以表彰,授予“支持地方经济发展先进单位”荣誉称号,同时将各金融机构考核评价结果通报其上级管理部门。

2.考核结果作为县级财政专户间歇资金转存以及对金融机构负责人评价意见的重要参考。由县财政局依据省市有关文件精神,制定具体管理办法,每年确定一定数额的财政专户间歇资金,实行财政性资金与银行类金融机构信贷资金挂钩。

3.年度考核结束后,由县金融办、财政局、人社局提出财政间歇资金转存调整方案,报县政府同意后实施,对未完成县域经济信贷、扶贫小额信贷任务的金融机构财政资金账户存放予以调减;对金融机构年度存贷比高于60%、当年贷款增速高于上年度,且支持县域经济发展贷款余额占本机构全部贷款余额达到100%的金融机构财政资金账户存放予以调增。对确需新开设的财政性账户,在符合上级政策要求的情况下,依据考核得分,采取竞争性谈判或集体决策方式确定开户银行。

4.当年发生重大违法违规行为、重大风险事件的金融机构,取消参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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